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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录入日期:2017-04-12
 

 

第一章   

一、目的

为了规范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定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适用范围

1、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2、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3、市标准计量质检院实施组织机构代码、条码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各区质监分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适用原则

1、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2、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应当公开。

  3、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处罚情节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

  4、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适用规则

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要求;分则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则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2、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阶次和最高阶次之间酌定处罚裁量意见。

3、本规则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依据。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从重处罚

1、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最高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违法行为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7)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九、适用程序

1、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适用本规则基准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市局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核。

2、市局案件审理办公室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或者建议其改变拟处罚建议。案件承办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法制机构可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改变报审意见,直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3、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在集体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提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经质监部门核实后,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从轻、减轻的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人丧失履行能力的程度相一致。违法行为人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提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质监部门不予采纳。

十、本文件下列情形的界定

1、违法行为较轻

1)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

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情节较轻的;

4)实施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

5)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行为较重

1)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存有较大潜在风险的;

4)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故意较明显的;

5)配合执法不主动,影响办案进展的;

6)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法行为一般

介于违法行为较轻和违法行为较重之间的情形,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

4、违法行为严重

1)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人身、财产损害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当事人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5)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或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6)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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